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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45页(273字)

故意破坏电力、煤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中国刑法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主要特征:(1)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煤气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如发电、供电、变电设备,输电线路,煤气发生存储、输送设备,煤气管道以及易燃易爆化工装置等。破坏正在制造或尚未安装使用的上述设备的,不构成本罪,可按毁坏公私财物罪处理。(2)主观上出于故意。以反革命为目的实施本罪行为的,按反革命破坏罪论处。(3)客观上实施了破坏上述设备的行为,并已达到足以引起爆炸、火灾等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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