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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名胜古迹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43页(212字)

违反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的管理规定,故意破坏名胜古迹的行为。

中国刑法属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本罪主要特征:(1)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名胜古迹而加以破坏。(2)客观上实施了捣毁、拆除、污损、挖掘、焚毁及其他改变名胜古迹面貌和形状的行为,并造成损坏后果。

名胜古迹主要是指可供游览的着名风景区,以及由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全国性和地方性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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