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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选举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43页(196字)

违反选举法规,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

中国刑法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本罪主要特征:(1)主观上由故意构成,而且是出于破坏选举的目的。(2)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的正常进行,或阻挠、妨害选民对自己所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自由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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