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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30页(335字)

中国古代罪名,十恶大罪之四。

晋已有恶逆之名。北齐律重罪十条,恶逆为第五。至隋唐,恶逆为十恶之四。

《唐律·名例》曰:“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唐律疏议》曰:“五服至亲,自相屠戮,穷恶尽逆,绝弃人理,故曰‘恶逆’。”“‘恶逆’者,常赦不免,决不待时”。唐律规定:“诸谋杀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诸谋杀缌麻以上尊长者,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诸詈祖父母、父母者,绞。殴者,斩。”明、清律对恶逆亦规定了严格的处罚,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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