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绞监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26页(199字)

绞立决的对你。

明清时对被判处绞刑的罪犯,不立即执行,监禁等候至秋审、朝审后再分别情况予以处理。《清律·刑律·斗讼》曰:“嫡孙、众孙殴伤庶祖母者,照殴伤庶母例减一等科断,至死者拟绞监候,故谋杀者,拟斩监候,秋审时酌量情节办理。”绞监候案件经秋审或朝审后,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由刑部会同大理寺等奏报皇帝裁决。除情实者绞死以外,余皆可望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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