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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肉刑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24页(346字)

公元前167年(汉文帝十三年)废除黥、劓、刖3种肉刑。

前此,曾于公元前179年(文帝元年)废除官刑。《汉书·刑法志》载,汉文帝十三年,因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刑痛而不德,故令曰:“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又曰:“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文帝除肉刑固然有其进步意义,但此举“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汉书·刑法志》)。故公元前156年(汉景帝元年)诏曰:加笞与重罪无异,辜而不死,不可为人,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其后,景帝进一步定箠令,对笞箠的规格、笞打部位、笞打方式予以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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