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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18页(439字)

亦称证明责任、证明义务。

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所承担的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一般由控告犯罪的原告或检察官和法院承担,被告人一般没有证明责任。中国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承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犯,必须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证据。

如果证据不确凿或不充分,人民检察院可退回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法院也可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又未搜集到必要证据,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在反驳情况下,被告人原则上有证明责任。

举证责任在资本主义国家各有不同规定。英美法系国家控告人负证明责任,但如果被告人反驳控诉,也负有证明责任;大陆法系国家则由检察官和法官负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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