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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16页(304字)

亦称送达回证。

指公安、司法机关制作的用以证明诉讼文件已经送达的凭证,送达证应记载的内容是:(1)进行送达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名称;(2)被送达人或代收人;(3)应送达的诉讼文书;(4)送达处所及送达时间;(5)送达方式;(6)被送达人或代收人、受委托人以及送达人签名盖章。如果收件人或代收人拒绝接受或拒绝签名盖章,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其住处,在送达证书上说明拒绝的理由,送达日期,并由见证人、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经合法送达,如收件人本人拒不按文件要求执行,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概由收件人本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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