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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12页(335字)

宣告判决的简称。

指法院依法向当事人宣告对诉讼案件的处理决定。宣判方式有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当庭宣判亦称“立即宣判”,在案件经过开庭审理,并由审判庭组成人员进行评议,作出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后,当即向当事人等宣告;定期宣判,指由于某种原因,案件开庭审理不能立即宣判,需要另定日期进行宣判。

两种宣判程序基本相同,但在宣判前都要查明当事人姓名、年龄、籍贯、住址和职业等。宣告判决需公开进行。对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应公开宣判。

宣判时应由书记员作好笔录,被告人要在宣判笔录上签字或盖章,被告人如拒绝这样做,应在笔录上加以注明。定期宣判的,同时送达判决书;当庭宣判的,其刑事判决书应在5日内送达,民事判决书应予10日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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