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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判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09页(375字)

亦称独立审判。

指审判权独立行使。资产阶级国家实行法官独立审判,即规定审判权由法院依法独立行使,不受行政、立法机关的干涉的司法原则。它来源于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学说,是其司法独立的核心,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用法律形式把这一原则固定了下来。此后,为保证所谓司法独立,资产阶级国家还规定了法官不可更换制、终身制、专职制、高薪制、退休制以及秘密评议制等,其目的在于维护资产阶级专政。

中国,人民法院实行独立审判制度,宪法和有关法律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真相,忠实于人民。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与资产阶级国家的审判独立有着本质区别,独立行使审判权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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