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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05页(241字)

中国秦汉时代徒刑。

强制男犯入山采薪以供宗庙祭祀之用。刑期三年。《秦简·秦律杂抄》曰:“有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汉书·惠帝纪》曰:“上造以上,及内外公孙耳孙,有罪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皆耐为鬼薪、白粲。”《汉旧仪》曰:“鬼薪者,男当为祠祀鬼神伐山之薪蒸也;女为白粲者,以为祠祀择米也,皆作三岁。”应劭曰:“取薪给宗庙为鬼薪”。其时,常附加它刑,是故有耐为鬼薪、刑为鬼薪、鬼薪鋈足等。魏晋以后无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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