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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02页(366字)

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损害、贬低他人名誉、人格,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国刑法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本罪主要特征:(1)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并具有损害、贬低他人名誉、人格的目的。(2)客观上对他人实施了情节严重的公然侮辱行为。情节严重,指犯罪手段特别恶劣,如强迫被害人吞食粪便等;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如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受辱自杀;犯罪产生恶劣影响,如侮辱国家领导人、外宾等。

公然侮辱,指以暴力、言词、文字、漫画等方式,当众对被害人进行侮辱。至于被害人是否在场,不影响本罪成立。(3)犯罪的对象必须是特定、具体的人。当众散布没有针对目标的侮辱言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实施本罪行为又触及其他罪名的,一般适用吸收原则。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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