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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01页(191字)

1951年6月1日中国政务院第87次政务会议通过,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批准,1951年6月8日由政务院总理以政密字第377号文公布实施。

全文20条,条例规定了国家机密的基本范围;建立健全保密组织和保密制度,建立全面的、群众性的、经常的严格保密工作,大力开展保密教育。此外,还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经常做好呆护国家机密的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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