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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观察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00页(301字)

又称社会保护观察制。

是利用社会力量,对刑罚执行之前和刑罚执行之后的犯罪者实行预防和保护措施的社会性防卫和监督制度。起源于英美两国,在近现代已被西方国家普遍采用。保护观察施用于以下2种情况:(1)虽犯罪但未被收容执行的缓刑犯,称为缓刑的保护观察,具有考验意义;(2)执行刑罚中被假释者,称为假释的保护观察,具有对其誓言的保证意义。

对于被保护观察的成年人,工作着重于其适应社会和经济独立方面;对于少年,则主要是辅导、帮助、指导、监督方面的长期观察。

保护观察由保护观察机关执行,观察对象应遵守有关纪律和注意事项,并在固定地点居住。如违反,将被取消缓刑和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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