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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械聚众叛乱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82页(252字)

亦称武装叛乱罪。

纠集多人,持械公开反抗或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反革命罪。本罪主要特征:(1)犯罪主体是叛乱的组织者、指挥者或者其他罪恶重大者、积极参加者;受蒙蔽、被裹胁者不构成本罪。(2)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

(3)有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聚合多人,包括煽动某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公开进行叛乱,如袭击党政机关、杀害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抢、掠、烧、杀活动。(4)持有枪、炮、炸药等武器和刀、斧、棍、棒等暴力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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