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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刑主义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81页(424字)

从贝卡利亚时代始国际刑法学和刑罚学界所形成的量刑逐渐从轻化、缓和化的趋势。

其间虽有高潮低浪的波动,但总的趋势是趋向于缓和、从轻。这体现着刑罚史的总的发展规律。

刑事古典学派的理性、人道主义刑罚观点,其后的教育刑论以及法国犯罪学家安赛尔的新社会防卫论对轻刑主义趋势都有较大影响。认为刑罚无法实现这些意图。

甚至认为:“如果刑罚是对犯罪者的人身的侮辱,那么刑罚的罪恶史甚于犯罪史”。这种刑罚思想产生了较大的国际影响。

许多趋于轻刑的制度在一系列国际会议上得到了确认。如1958年联合国预防犯罪大会、1955年联合国日内瓦会议等都作出了轻刑化的决议和规定。

从形式看,轻刑主义倾向最为明显的国际性特征有两点:(1)刑罚日趋缓和化,即采用缓刑、保安处分等缓和刑代替刑罚;(2)废除和严格控制死刑。目前世界上已有48个国家宣布废除死刑(截止到1987年),还有一些国家虽然保留着死刑,但控制极严,有时数年不执行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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