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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80页(243字)

中国古代刑罚,即剃光犯人鬓须,以示侮辱。

因此刑使犯人头发完好而不损,故又称完刑。《史记·赵奢传》注引汉令曰:“完而不髡曰耐”。

秦代广泛使用。据《秦简》“耐”、“耐为侯”、“耐为隶臣”、“耐为鬼薪”、“完为城旦”等记载,耐既可单独适用,亦可附加适用于侯、鬼薪、城旦等徒刑。

汉沿秦此制。但将二岁、三岁、四岁之徒刑皆称为耐。

《史记·淮南衡山王列传》集解苏林云:“一岁为罚作,二岁以上为耐。”魏晋北朝时亦有耐罪,自北齐改称刑罪,北周称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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