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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70页(467字)

依靠社会力量,在一定范围内对特定对象进行帮助教育的群众性社会教育管理活动。

它既不是行政处分,也不是刑事处罚,而是一种凭借社会的物质力量、精神力量、道德力量和教育力量对特定对象所实施的非强制的社会教育管理措施。是中国人民在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中的一项伟大创举。

根据有关政策法律和帮教工作实践,帮教对象的范围一般包括下列几种:(1)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可能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其中主要是年满13~25岁的青少年;(2)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或少年管教以及工读教育后仍然表现不好,有可能继续违法犯罪的人员;(3)提前解除劳动教养或经劳教机关批准,准予家长、单位领导或监护人领回自行负责管教的。

帮教工作应当坚持如下原则:(1)帮教者与被帮教者平等的原则;(2)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3)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

帮教工作的主要形式有:(1)帮教小组帮教;(2)家长或亲友帮教;(3)合约(合同)帮教;(4)承包帮教;(5)具保帮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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