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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决定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68页(511字)

西方犯罪学家关于犯罪原因的一种犯罪社会学理论。

指犯罪产生的原因是由经济条件决定的(主要指家庭经济条件或本人的经济条件),这是研究家庭环境对犯罪的影响的最早的理论观点。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犯罪学家坦纳鲍姆和荷兰犯罪学家邦格。

坦纳鲍姆认为,美国所有的犯罪都是由于社会提供的方便环境所造成的,“如果我们想改变社会上的犯罪数量,我们就必须改变这个社会”,因为“犯罪是社会的产物”。

邦格在《犯罪与经济条件》一书中认为,在原始社会,生产是为了消费而不是为了交换,所以财产和财富都不存在,“人不是自私的”,因此不存在犯罪现象。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人只注意自己,因而导致自私自利,“导致经济上贫困的社会现象,导致了犯罪的产生”。他强调经济贫困是产生犯罪的一种原因,“经济条件对犯罪所起的作用是极大的,甚至是决定性的”。

经济决定论的观点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但却受到西方国家犯罪学家的广泛批判。有人认为经济决定论是一种“片面的看法”,一些资产阶级犯罪学家对犯罪原因和贫困的关系提出了种种质疑,认为在减少或消灭贫困的地方,犯罪也不见得减少,经济条件富裕的阶层也容易产生诈骗、淫乱等方面的犯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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