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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66页(213字)

以营利为目的,积极为他人偷越国(边)境出谋划策的行为。

中国刑法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本罪主要特征:(1)侵犯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活动。

(2)主观上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否则不构成本罪。

(3)客观上实施了串连、拉拢、诱骗他人偷越国(边)境,积极为偷越活动进行策划、联络,以及为偷越活动创造各种便利条件的行为。至于被组织者是否偷越得逞或是否受到刑事追究,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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