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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63页(296字)

亦称虑囚。

中国封建时代由皇帝或有关官吏讯察囚犯并决定可否原宥的制度。此制始于汉代。《汉书·何武传》记载,何武有“行部录囚徒。”颜师古曰:“省录之,知其情状有冤滞与不也。”(《汉书·隽不疑传》注)《后汉书·寒朗传》载,东汉明帝“车驾自幸洛阳狱录囚徒,理出千余人。”魏、晋、隋、唐、宋等各有录囚之制。《新唐书·刑法志》载:太宗于贞观六年,“亲录囚徒,闵死罪者三百九十人,纵之还家”。《宋史·刑法志》:“天子岁自录京师系囚,畿内则遣使”。

录囚也是主管长官的职责,并有严格的期限。唐代由大理寺掌。还有监察御史巡行地方录囚。明清时皇帝一般不再亲自录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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