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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59页(300字)

又称再审程序。

指司法机关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法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它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而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其目的在于使已经发生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得以纠正,以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如果对本院的生效裁判发现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错误判决和裁定进行提审或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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