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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鉴定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53页(386字)

具有法医学知识和经验者,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对所委托的事物进行检验、鉴定,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结论的人。

通常以下3种人具有这种资格:(1)在司法、公安部门工作的专职法医;(2)受司法机关委托的法医学教师;(3)受司法机关委托的医师和其他医学专家。实际经验证明,受过法医专业训练而有丰富经验的法医学鉴定人,对查明案件真象,发现犯罪和揭露犯罪人具有重要作用。只有在专职法医无法解决某一专门性质的问题时,才应聘请有关的医学专家参加。但同时亦应指派专职法医参与研究。

根据中国卫生部《医师暂行条例》规定:“医师受人民政府询问或委托检验、鉴定时,不得拒绝”。说明医师有接受司法机关委托检验鉴定民事、刑事案件的责任。

法医鉴定人,如果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亲戚;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者;担任过本案的证人或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处理者,均应自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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