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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鉴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51页(370字)

法医学鉴定人将司法机关交验的刑事或民事案件材料(物或人),运用法医学知识进行检验后所作出的分析判断。

具有法律证据效力,是办案中查明有关医学问题必不可少的客观依据。它分为鉴定、补充鉴定、再鉴定或复核鉴定3种。司法工作者对鉴定结论进行分析研究,并结合案件中的其它证据加以审查后,认为所作结论不够完善,或发现了与案件有关的新资料,可将鉴定或新发现的检体,交原鉴定人进行复验,解答新问题或作修改补充,称为补充鉴定;如果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或辩护人对原鉴定或补充鉴定的结论不满意,或几个鉴定人意见不一致,可将原案材料再委托别的专家进行鉴定,称为再鉴定;复核鉴定是再鉴定的一种形式,常由高一级专家对原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复核,或作出再鉴定结论。

再鉴定和复核鉴定对提高鉴定质量,防止和纠正错案,可起到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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