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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辨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50页(378字)

法庭审理案件过程中的一个阶段。

法庭调查结束后,即转入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是在调查事实的基础上,由诉讼双方在法庭上当众进行总结性的辩论和反驳。通过辩论可以使法庭进一步听取诉讼双方的理由和意见,更全面、更深入地分析案情,把握案件事实真相,以便作出正确判决。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18条之规定,法庭辩论的顺序是,先由公诉人发言,然后由被害人发言,再由被告人陈述和辩护,辩护人进行辩护,并可以反复互相辩论。

在中国,法庭辩论双方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据理争辩,不应无理强辩。在辩论中,诉讼双方地位平等,如准许控告人发一次言,也应允许被告人或他的辩护人发言一次。通过辩论,审判长如认为全部案件事实、性质已经清楚,辩论的目的已经达到,即可宣布终结辩论。如发现有关新的事实,亦可宣布停止辩论,重新进行法庭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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