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犯罪学辞典

美国青少年犯教养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45页(783字)

1964年美国第88届国会第二次会议上通过。

被编纂于美国法典(1964年版)第18篇“犯罪和刑事诉讼”第4部分。与一般的青少年法规不同,该法主要规定了青少年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共有3大部分,即总则、联邦青年教养法令、少年犯罪。该法将青年犯罪和少年犯罪明确区分开来,这不仅因为青年犯和少年犯在年龄上不同,而且因为青年犯罪和少年犯罪在诉讼程序上也截然不同。两种案件的管辖和处理也不一样。青年犯一般由普通法院、巡回法院或高等法院管辖,而少年犯则由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审理。规定青年犯是指实施犯罪时未满22岁的人,少年犯是指实施犯罪时未满18岁的人。

根据该法,法院可对青年犯作以下处理:(1)如果法院认为青年犯不需要监禁,可以暂缓判决的强制执行,并对它宣告缓刑;(2)对按其它法律规定应判刑的青年犯,可以依本法判决交司法部长监管,以进行矫正和监督,直至假释委员会依法予以释放;(3)如法院认为青年犯按上述处理在6年之内仍不能取得满意效果时,仍可判决将青年犯再监管一个时期,直至假释委员会予以释放为止。该法还规定,在审理少年犯罪案件时,对于下列事实的证据必须调查清楚,记录在案:少年的年龄和社会背景;被指控罪行的性质;少年过去的违法经历的程度和性质;少年现在的智力发展和思想成熟状况;过去为治理而进行的努力的性质和少年对这种努力的反应;为治理少年品行问题而制定的工作方案的有效性。

并规定,在移送审理和诉讼活动的每一个关键阶段,少年犯都应得到律师的帮助。执行对少年拘捕的官员必须使用少年理解的语言把少年法庭的诉讼权利通知该少年。未经法官书面同意,不得印取少年犯的指纹、拍摄照片。任何少年犯的名字、像片不得公诸于众。

被监管的少年犯均不得投入成年罪犯的监狱和教养场所。要保证他们必需的给养,假释委员会对交付监管的少年可以随时予以假释。

上一篇:单亲家庭 下一篇:性逆变心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