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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42页(275字)

亦称纵火罪。

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酿成火灾,祸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主要特征:(1)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明知火灾的危害而有意放火。

行为人持何动机或目的,不影响本罪成立。

若以反革命为目的而放火,则构成反革命破坏罪。(2)客观上实施了故意放火的行为。

放火分为作为形式和不作为形式,前者指以各种引火物直接点燃的方法造成火灾,后者指利用可能引起火灾的各种危险因素,如机电设备出现故障,故意不予排除而酿成火灾。实施了放火行为而未引起燃烧,或者开始燃烧而未烧毁财物,为放火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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