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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41页(247字)

中国旧制指身体有残疾缺陷的人。

《唐律疏议·斗讼》曰:“先折一支为废疾,更折一支为笃疾。”足见其较笃疾为轻。

《宋刑统·户婚》曰:“痴哑、侏儒、腰脊折、一支废,如此之类,皆为废疾。”清代废疾指瞎一目折一肢之类。唐律中废疾在确定伤害后果以定罪判刑时为一标准。《唐律疏议·斗讼》曰:“故殴人至废疾,流,不含减赎。”另外,废疾也是减免刑罚及赋税和徭役的依据之一。《唐律疏议·名例》曰:“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后代亦有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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