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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26页(429字)

一种刑事诉讼活动,属于刑事诉讼的一个阶段。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专门调查工作是指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

强制性措施是指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拘留。

其目的在于查明案件的全部情况,确定是否构成犯罪,依法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为提起公诉做好准备。

它是起诉前的准备程序,一般从立案开始,至案件作出是否移送起诉的决定而告终结。侦查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直接影响着逮捕、起诉和审判工作的质量。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是主要的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一定范围内的案件也享有侦查权。根据198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国家安全机关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和执行逮捕的职权。

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搞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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