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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而弗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22页(152字)

中国秦代罪名。

指司法官吏明知他人有罪而不予追究。《秦简·语书》:“苦弗知,是即不胜任、不知也;知而弗敢论,是即不廉也。此皆大罪也”。《秦简·法律答问》曰:“当论而端弗论,及其狱,端令不致,论出之,是谓'纵囚'。”隋唐以降将之归入故出人罪。(参见“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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