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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尼亚未成年保护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20页(367字)

尼亚关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教育和保护的专门法律。

1970年3月26日通过,15日后生效。共5章25条。主要内容有:确定了需要特殊保护的未成年人的范围和保护方式。

保护范围包括:(1)父母双亡或不知父母,又无人照管的未成年人:(2)有生理缺陷需要特殊照顾,家庭又无能力者;(3)家庭环境不良,对其健康发展有害的未成年人;(4)犯有罪行但未受刑罚制裁及染有不良恶习的未成年人。保护方式有:请有关家庭寄养或收养上述未成年人,国家补贴一定的收养费;责令儿童之家、学校及有关机构对其进行义务教育;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对恶习少年可进行特殊监督或送进劳动部管理的专门教养学校。妇女委员会有权对所有保护机关进行监督。

同时规定了保护机构用于保护未成年人所需的开支以及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用由国家预算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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