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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律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19页(525字)

明代法律法令的总称。

主要包括:(1)《大明律》。1367年(吴王元年)左丞相李善长等人据《唐律》纂律285条。1373年(洪武六年)又诏刑部尚书刘惟谦等修订法律,撰成《大明律》。至1397年(洪武三十年)再行修订并颁布。共分7篇: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共460条,合30卷。

(2)《明大诰》,1385~1387年(太祖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亲订“大诰”4编,共236条。合称《明大诰》。

主要编订了惩治官民犯罪的具体案例,并赋予其法律效力。其中采用了族诛、凌迟、极刑、挑筋去指、剁指断手等酷刑,体现了明太祖“重典治乱世”的思想。(3)《明会典》,英宗正统年间始纂至1497年(孝宗弘治十五年)成书。共238卷。

包括文职衙门、宗人府、南京宗人府、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等。主要规定国家机关的活动规则。

(4)《明令》。吴王元年制定,包括吏、户、礼、兵、刑和工令等,共145条。

(5)《问刑条例》,1492年(孝宗弘治五年),彭韶等人奏请删定《问刑条例》,后几经重修,于万历年间成书。共382条。

(6)《明条法事类纂》,弘治年间分类汇集的明初以来的法令。嘉靖年间重订为50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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