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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18页(479字)

1957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8次会议批准,同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施行。

1980年2月26日重新公布。决定指出,劳动教养是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

应当收容实行劳动教养的对象是: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受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能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不服从工作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置,或者不接受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导,不断地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劳动教养的目的是为了把这些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以进一步维护公共秩序,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决定还就需要劳动教养人的申请、审查批准、劳动教养机关的设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以及被劳动教养人在劳教期间的待遇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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