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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室告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08页(214字)

公室告的对称。

秦律所规定的不许告官,或即使告官亦不予受理的案件。《秦简·法律答问》曰:“贼杀伤、盗它人为‘公室’;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其罪。告者罪犯行,它人又袭其告之,亦不当听。”凡属“非公室告”案件,不许控告,控告亦不受理,再行控告者治罪。他人代为控告者,亦不受理。及时剥夺了子女和奴婢在这类案件中近行告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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