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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04页(232字)

中国古代刑罚。

砍掉罪人之脚。先秦称刖、剕、膑(参见“刖”)。秦汉称斩止。《秦简·法律答问》载,“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止,又黥以为城旦”。

汉初沿秦制。汉文帝除肉刑,改斩左止为笞500,斩右止为弃市。

景帝又规定,当弃市,欲斩右止者许之。后汉章、明二帝的诏书中亦有斩右止之刑。

唐太宗即位后,“议绞刑之属五十条,免死罪,断其右趾”,后“又除断趾法,改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旧唐书·刑法志》)其后,斩止之刑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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