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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02页(219字)

书面审理的对称。

指审判人员直接组织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通过当庭调查、辩论以及被告人的最后陈述等活动,查对核实证据,弄清案情事实,全面听取各方对案件事实和定罪量刑的意见,直至作出判决的审理案件的方法。是中国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的主要方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不宜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上诉或抗诉案件,以及其他适宜于采用直接审理的案件,都应直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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