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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保护的方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96页(468字)

为了使犯罪原始现场不受破坏,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保护方法:(1)露天现场的保护。

为了把犯罪分子作案的地点和可能遗留有犯罪痕迹、物证的一切场所都包括进去,应当把保护区范围适当划大一些,在现场周围布置警戒,将现场封锁起来,采取相应的措施,禁止一切人和车辆进入。如果院内住户较多,在封闭现场时应注意留出通道。(2)室内现场的保护。应将出事的房间和室外进出该房间的路线及可能留有犯罪痕迹物证的场所,一律封闭起来,布置警戒,予以标志或绕以绳索,禁止一切人员入内。(3)对尸体、痕迹和物品的保护。各种保护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不使各种物证遭受破坏。

如有急救人命、抢救财物、排除险情等紧急情况,亦应尽量避免踩踏现场上的足迹和触摸、移动现场上的物品,对于在行走线上已发现的痕迹、物品,可用粉笔等就地画圈标志出来,以免遭到破坏。如遇气候变化更应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公安保卫人员在保护犯罪现场的过程中,还必须提高警惕性和对周围事物的敏感性,严密注视和防范破坏和行凶报复,以及其他不正常情况,切实把现场保护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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