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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法规类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88页(798字)

自1899年在美国诞生了世界上第一部青少年法规以来,大多数国家纷纷效仿,先后制定了自己的青少年法规。

但由于彼此的国情、立法思想及原则不同,颁布的法规从形式到内容均有很大的差异。据其内容,大致可以分为5种类型:(1)处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法规。它实际上相当于青少年刑法和青少年刑事诉讼法。现行的联邦德国青少年刑法,美国青少年犯教养法,英国青少年法以及意大利、丹麦等国的少年法都属此类。

这类青少年法把保护处分同刑罚结合起来,体现了从宽、人道的原则,同时,又把处理不良行为同处理犯罪行为结合起来,体现了预防犯罪的原则。(2)保护与审理、处罚相结合的综合型青少年法规,这是更具代表性的青少年法规类型,斯里兰卡现行的儿童与少年法令,日本的少年法,印度的中央少年法,新加坡的儿童与少年法等,都属此类。

这是青少年法规施行多年后的总结与发展,说明单纯的司法干预无法有效地预防青少年犯罪,必须依靠社会力量;(3)以福利为主处理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法规。瑞典的现行社会服务法及其补充法——关于青少年保护的特别规定,是这类法规的典型代表。规定主要由社会福利机构处理少年违法犯罪行为,处理方式带有浓厚的保护性和福利性色彩;(4)净化社会环境的青少年保护法规。主要内容是限制和清除有伤风化、渲染暴力,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因素,如不健康的图书、影片、音相等对诱使青少年接触淫行式猥亵、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者进行处罚。

日本的青少年保护条例,联邦德国的禁止传播危害青少年作品法及关于在公共场合保护青少年法,都属此类;(5)国家对青少年的政策以及规定青少年权利与义务的青少年保护法规。详细规定青少年参加国家管理,受教育、劳动、体育、休息、娱乐、旅游及婚姻、住房等权利和义务。

明确规定家长、学校和社会对培养教育青少年应承担的责任,现行的匈牙利和民主德国的青少年法都属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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