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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条例(加拿大)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87页(717字)

1982年由加拿大议会颁布实施。

是在旧有少年立法的基础上,结合加拿大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是迄今为止加拿大青少年立法中比较完善的一部青少年法规。它贯穿着如下基本原则:(1)青少年应对他们自己的品行负较多的责任,但并不完全由他们自己负责,因为他们尚未成熟;(2)社会有义务保护他们;(3)青少年应象成年人那样,同样有权享受正当的法律诉讼程序和公平待遇,对这些权利必须由特殊保证的条款予以保障,并规定该条例只适用于被指控触犯了刑法典和联邦其他法令、法规的特殊罪行的青少年。除了严重的少年案件外,一般较轻微的少年犯罪,采取其他有效办法进行处理,在大多数场合,不必送交少年法院处理。

少年案件的审理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通知受审少年的家长,将少年与成年犯分开关押。

受理少年提出的保释申请,在保证该少年按时出庭的情况下,将该少年予以释放。少年法院在审理少年犯时,必须考虑该少年罪行的严重程度、少年本身的成熟程度和性格特征以及他是否有前科等因素,分别作出如下处理:(1)对罪行轻微者予以释放或终止诉讼程序,而以其它有效处理方式处理;(2)处以一定罚金,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美元;(3)处以缓刑;(4)赔偿或归还因其犯罪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可以赔偿实物,也可以以该少年为受害者提供服务的方式进行,或者要求少年犯为公共事业的服务项目完成一定定额的劳动;(5)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将少年犯送到少年罪犯教养所、儿童保育机关、集中训练中心、拘留中心等机构中进行监禁。如遇到罪行性质和情节十分严重的少年案件时,为了少年本人和社会安全的需要,可将该少年案件交由成年人法院审理,如强奸、杀人、武装抢劫等严重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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