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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伯法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78页(300字)

又称伊斯兰法系。

原中世纪阿拉伯帝国范围以及其他信奉伊斯兰教的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的总称。以伊斯兰教的经典(古兰经和圣训)、经法学和习惯为基本渊源。

犯罪与刑罚大多是根据经典、教义和习惯决定:在杀人罪中保留了原始血亲复仇制度,但限犯罪者本人抵罪;有酷烈的肉刑处罚,如砍手足、乱石和鞭笞等;杀伤罪有赎罪全制;法无规定时法官有决定权。执行死刑的方式有斩、绞和钉死等。

随着现代文明的发展,伊斯兰法律普遍采用近代法典的形式,法院在法典没有规定时才兼用传统的伊斯兰教法。传统的教法逐渐缩小了适用范围,主要在家庭法领域。但仍在立法与司法中发挥影响,并对穆斯林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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