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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混乱观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72页(655字)

流行于美国犯罪学界和司法部门的一种关于犯罪和犯罪预防的观点。

产生于20世纪初期。这种观点认为,应把犯罪视为社区总的社会秩序混乱的表现之一,而不视为一个单独的社会问题。犯罪是社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控制下降的表示,犯罪人则被认为是这种下降的主要行动者。公民的恐惧心理是对正常秩序和社会控制下降的一种反应,而不是对具体犯罪的直接反应。

这种观点还认为,地方的机构制度是有成效的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关键。因此,预防犯罪策略的设计不仅为了减少受害,而且还为了增加地方机构制度的社会化和社会控制能力。

所以,防止犯罪的策略应超出旨在直接减少犯罪的活动范围,消除犯罪、失业、酗酒和吸毒现象,改变缺乏娱乐设施、街坊邻居缺乏相互联系、缺乏社区自豪感、社区缺乏社会控制力的状况等内容,都应当成为预防犯罪的策略。社会文化关系混乱也会对犯罪产生一定的影响。两个有着相似犯罪和社会混乱情况的社区因社会文化不同而可能对犯罪和社会混乱作出不同的反应。因此,预防犯罪策略不仅必须同存在的犯罪情况相适应,而且必须同社区的社会文化结构相一致。应把预防犯罪策略的重点放在教育、就业和娱乐设施上。如在教育方面,美国司法机构正在实施一种旨在预防少年犯罪的措施,不允许任意停课、开除、撵出、退学和逃学。

预防犯罪的各种具体措施可以分4类:(1)社会的、经济的和环境的措施,如邻里关系的维护和改进;社会一体化。(2)保护性行为的措施,如财产保护、人身保护。(3)监察措施,如有组织的监察和无组织的监察。(4)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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