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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帮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65页(604字)

公安基层单位依靠和联合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对特定对象进行帮助教育的群众性的社会教育管理活动。

中国人民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犯罪方面的一项创举。它既不是行政处分,也不是刑事处罚。帮教对象一般有下列几种:(1)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可能继续进行违法犯罪的人员,其中主要是年满13~25岁的青少年;(2)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或少年管教,以及经工读学校教育后仍表现不好,有可能继续违法犯罪的人员;(3)属于《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4条规定的人员。即在劳动教养期间,表现良好而有就业条件,经劳动教养机关批准,可以另行就业的人,以及原送请劳动教养的单位、家长、监护人请求领回自行负责管教,并经劳动教养机关批准的人。

帮教工作的内容包括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如恢复学籍,安排就业。解决住房、看病、关心恋爱婚姻等问题;教育他们遵纪守法,提高道德修养、加强社会责任感;学习文化技术知识,掌握劳动本领,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

社会帮教一般有下述几种形式:(1)帮教小组,由单位、街道、民警、家庭以及学校结合组成;(2)具体帮教,由帮教对象自行寻找2名以上具保人对其进行帮教;(3)承包帮教,专业户、个体户结合发展生产和经营活动,主动承担帮教失足和违法青少年的责任;(4)合约帮教,帮教人(责任教育人员、民警、街道干部等)与帮教对象通过签订合约(合同)确定帮教与被帮教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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