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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可采性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60页(260字)

证据的采纳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可以被用来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诉讼法律规定了许多有关证据可采性的规则。例如在一般情况下,诉讼中不得采纳传闻证据;在刑事案件中除非被告人能提出并证明自己品格良好,法庭不采纳品格证据;证人不具备证人资格时,其证言不得被采纳等。

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上没有过多关于证据可采性的规定,是否采纳证据主要由法官决断。在中国,除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6种证据外,其他材料一般不用作证据;没有按法定程序收集、审查、判断的材料也不能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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