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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口供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57页(238字)

以证人的口述证言作为证据。

资本主义各国对证人作证一般均以口头作证为原则,特殊情况下书面证言仅作为一种例外而采用。除证人不在国内、去向不明、死亡或重病不能到庭等情况外,均需将证人传唤到庭作证。作证前或作证后要进行据实陈述的宗教宣誓(参见“证人宣誓”)。大陆法系国家对证人采用法官询问制。英美法系国家采用交叉询问制,由当事人或其律师交叉进行询问。在中国,证人既可采用口证方式,也可采用书证方式。

口证时应制作笔录,由证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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