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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市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50页(280字)

中国古代将死刑犯杀于市区,陈尸示众的刑罚。

市,指众人会集的市朝,商肆集中的市集,特定的商业市区等。此制商朝即有。《礼记·王制》曰:“刑人与市与众弃之。”周朝刑杀以陈尸(“肆之三日”)多见。《周礼·秋官》曰:“凡杀人者,踣诸市,肆之三日。刑盗于市,凡罪之丽于法者,亦如之。

”弃市在秦颇盛。如《秦简·法律答问》曰:“士伍甲无子,其弟子以为后,与同居,而擅杀人,当弃市。”汉后各代弃市不衰,至北齐仍有陈尸三日,无市者列于乡亭显要处之法。隋唐后死刑多限于斩、绞二种,弃市遂不复为刑名。

但因死犯多就杀于市,因而并未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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