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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欲性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41页(327字)

犯罪心理学动力学说之一。

不同的学者,对原动力的理解不同。美国犯罪学家格卢克夫妇认为,人在学习以前,具有达到其目的的攻击性、利欲心、性冲动等。

美国犯罪学家皮尔斯认为,一切违法行为的基础都潜藏着获得攻击、性欲、逃避等本能。美国社会学家科恩认为,犯罪心理是由人的求生存的需求欲望这一本能为原动力的,这种求生存的需求欲望,发展到人类,就转化为复杂的利欲性心理。

如果人们对于自己需要的各种利欲动机无法满足,也不能用其他正当方法加以获得,而自己又没有克制这样狂热的利欲心的自制能力,相反还受到其他相应力量的诱惑时,这种利欲心就成为犯罪心理的原动力。这一学说虽然以人的本能为基础,但后来不少学者都承认社会性需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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