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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应刑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33页(359字)

又称绝对主义、纯正主义、纯理主义或正义主义。

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资产阶级刑事古典学派提出的预防犯罪的刑罚理论。认为刑罚是基于正义的要求,对犯罪的报应。主张因果报应,有罪必罚。其理论:(1)神意报应刑论。

认为犯罪是违反神的意志,国家使用刑罚的目的是替天行道,对犯罪者施以刑罚是神的意志给予的报应。(2)道德报应刑论。

认为道德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础,犯罪是违反道德的行为,对犯罪人施以刑罚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报应刑罚。德国哲学家康德即持这种主张。(3)法律报应刑论。认为犯罪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国家采用刑罚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违法者被科以刑罚是违犯法律所得到的报应。

德国哲学家黑格尔主张这种理论。这种理论与古代的同态复仇和不根据行为的轻重而处罚的罪刑擅断主义有着根本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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