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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社会秩序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30页(257字)

以各种手段,干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中国《刑法》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其主要持征:(1)本罪主体必须是带头组织和积极参加闹事的首要分子,一般参与闹事的人,不以犯罪论处。(2)侵犯客体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

(3)主观上出于故意,通常具有某种个人目的。(4)客观上实施了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如到工作、生产处所进行哄闹、冲击、封闭强占,或者围攻殴打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无法进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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