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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审终审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28页(423字)

法院审理案件的一种审级制度,指一个案件需经两级法院审判后方可宣告终结并发生法律效力。

在中外法制历史上,都曾出现过各不相同的审级制度。中国建国初期曾实行三级三审制。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实施后改为四级两审制,即两审终审制。

中国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以上都为地方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四级。

对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或同级人民法院不服时,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或抗诉;如果在上诉或抗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则第一审判决、裁定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在发生上诉、抗诉时,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第二审(也叫上诉审),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不得再提出上诉和抗诉,如仍发现确有错误,只能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所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即具有终审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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