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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改造村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18页(314字)

苏联1963年开始设立的一种新的劳动改造机构。

苏联刑事立法和劳动改造立法规定,劳动改造村关押以下3种犯人:(1)犯过失罪初次被判剥夺自由5年以下的;(2)犯过失罪初次被判剥夺自由10年以下,法院根据其犯罪性质和危害社会程度及个人情况,认为可以送劳动改造村的;(3)在普通管束、加强管束和严格管束的劳动改造营中服刑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而且确有改过自新表现的。劳动改造村的管束制度比其它类型的劳改队要宽,如经批准可以会见亲友、结婚、与家眷同住在劳动改造村内;白天可以自由活动,但不得超越州、边区、自治共和国或不设州的加盟共和国的范围等。擅自离开劳动改造村和逃避服刑的,要受到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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